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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2007年3月1日合同中附加有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的条款。2008年3月1日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2008年5月2日中止。2009年5月1日王某来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2009年6月1日王某来索赔称其在2009年3月曾发生车祸,经治疗后仍然右脚残疾。请问: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该不该给付残疾保险金假如事故发生在2008年4月1日保险公司又该如何处理?

保险纠纷
2021-06-26 10: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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