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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于02年8月买了一个职工的单位房,对方当时没有产权,于是协议约定对方取得产权后一月内必须转产权给我,不得借故拖延。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是1万元。04年8月后对方取得产权后,却以房屋涨价为由,要我加钱3万才肯过户给我,后谈至1.5万元,并请了一个担保人后(此次为口头约定),才办理了过户手续。现在对方问我要这1.5万元。我只是个打工的人,这1.5万委实心痛,而且当时我8万不买他的,别人的也好买的很。所以,我现在借口他是在一个月后才转产权给我,而且我有入音证明他是要加钱,因此他应当付我违约金1万,1.5万减去1万,我只付他5千元即可。请教律师这样处理是否妥当,或者应当如何处理,请指教,急!

刑事行政
2005-08-03 21:30:0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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