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好:
5.20日,我和某装修公司签定装修合同,签定后,我交了3000元装修定金.当天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决定终止合同,对方要我交违约金.但我们发现:
(1)和我们签合同的人不是该公司的法定代理人甲,也不是委托代理人乙,而是业务员丙.签定合同时,丙没有对方的书面委托书,而且丙签的地方居然是法定代表人的位置上,(估计是当时丙写错了地方,应该是代理人位置),但是丙签名的地方有对单位的公章.
(2)定金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而是签了合同后交的,对方给了张收据.
请问各位老师:
1.我们签的合同有效吗?
2.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定金"算是定金吗?
3.我们可以要回那3000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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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有效的。只要上面有对方单位的公章。
如果收条上写了定金,这3000元应视为定金。
这样你方违约,3000元还能收回。
刘敏青律师:上海诺迪律师事务所 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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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一方违约的话,所收定金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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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如果是定金,你违约是不能退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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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及盖章方为有效"或者其他特别约定方为有效,单纯的盖章就应当是有效的.
至于3000元的性质问题,虽然合同没有约定,但如果收据上写明是定金,对你方不利较多.但原则上,既然已经交付定金,你方违约,对方直接将3000元没收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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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