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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我外公将他的房产赠与了其四个子女,并于86年作了赠与公证.其四个子女凭赠与公证书分别向房地产局申请产权登记.于91年取得了产权证.在此其间我母亲因我姨妈一再地和我外公纠缠的情况下不得以写了一份赠与书(未经赠与公证),将其受赠的房产中的一间赠与我姨妈了.至此我姨妈就对此间房占有居住.有于此赠与非是我母亲本意,故此赠与的转移产权登记就一直至今未办理.

证券投资
2005-07-22 20: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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