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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月10月起诉至吴江人民法院,案由是诉梅庆华归还货款问题,款项46000元,后经法院判决我胜诉,判梅庆华归还我货款46000元。后梅庆华不履行法院判决,经法院强制执行,于2005年6月1日我和梅庆华签订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一、梅庆华于2005年6月6日前一次性付清40000元,我放弃余款6000元;二、如不履行,按法院判决执行。约定于2005年6月6日至法院。 2005年6月7日至法院执行法官处,(6月6日梅庆华不去法院,双方约定于6月7日至法院)梅庆华拿出了1万元现金、2万元现金支票于2005年6月30日到帐,当时在场时我口头说,到6月30日没有4万元,我不放弃余款部分。当天执行法官让梅庆华给我出具一张保证书,保证书内容是:梅庆华于2005年6月20日前归还我1万元,出具日期为2005年6月7日。我也给梅庆华出具了收条:收到1万元现金、2万元支票、保证书1份,日期是2005年6月7日。双方手续完毕后,执行法官让我出具一张证明:证明已按规定秩序办理完毕,落款日期是2005年6月6日(法官关照写6月6日)。 于保证书归款日前几天,我给梅庆华打电话催讨,至现在梅庆华仍没还钱给我。 后打电话给执行法官,说我要按判决书的金额给我还款,执行法官说这事已完毕。

知识产权
2005-07-21 21:13:4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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