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遇到的背景是∶我乡下妈妈上个月6月13日去世;5月初时她为避免房产纠纷,让我找律师询问公证之事?我询问公证处后,知道如果有遗嘱草案,他们上门服务会更有效率一些,所以5/18我让她签了一份遗嘱,本欲办公证的;但此事让她的弟妹们知道后,风云突变,5月22日他们召集家庭会议,并请生产队长出席,会上我妈妈讲到房产我和我姐姐一人一半,会后有一份代书的遗嘱,在场人有数人签字作为见证人,我妈妈当场没有签字,签字是一两天后补的。5/25 我再次向我妈妈确认她本人的真实意思,她还是认为房子给我为适宜,(也是乡下的习俗,房子留男不留女)那么她又签暑一份和5月18日内容几乎相同的遗嘱,有她本人的签名和手印;这本是我妈妈嘱咐我办的。事实上一共有三份遗嘱, 皆非公证遗嘱:1. 5月18日, 打印件, 本人签字 手印;2. 5月22日, 代书件, 有见证人签字, 签字 手印非当场;3. 5月25日, 打印件, 本人签字 手印;所以我手头的遗嘱只有我妈妈的签字和手印,但是他们的代书遗嘱有见证人的签字,我不知道哪份是更有效的。现在的房产证上是我四年前去世的父亲的名字,有的律师朋友说,妈妈无权分配全部的遗产,她只能分配属于她的那份,爸爸之前曾说过房子将来留给我(有邻居和亲戚为证),是否爸爸的那份可以由我继承, 而我的姐姐,假如我妈妈的公开遗嘱是有效的,最多只能有房子的四分之一?以上问题盼回复!谢谢!!

继承
2005-09-12 17:27:1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