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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4年5月入职对方当事人公司,约定为6100元/月的工资(公司通过公司账户分别打至本人名下和本人家人名下共计两张银行卡)。2019年6月1日本人就对方当事人公司拖欠本人工资和未购买社保与对方协商无果的前提下,以微信聊天的方式与对方当事人公司提出辞职,理由是对方当事人公司未给本人购买社保(整个公司都未购买社保)和拖欠本人工资。2021年4月15日,本人就对方当事人公司拖欠本人工资请求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补足拖欠本人的工资为由提起劳动仲裁的申请,2021年6月2日劳动仲裁委开庭审理,2021年6月16日,仲裁委作出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本人请求的裁决。 请问:从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4月15日期间,本人由于生病无法申请仲裁和2020年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如果是,这段时间应该剔除多少的时间?如果不是,又该怎么办?本人能否拿到被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以及对方当事人未缴纳的社保?

其它综合
2021-06-20 1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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