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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分股协议中的第二条为: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内外债务包括税务房产税与文具用品电话传真机给乙方.乙方支付给甲方人民币壹百二拾五万元整.此数需在立协议之日起,六天内付清.在第二条中,只提及到电话机归属乙方,并未明确表明电话号码也归属乙方. 且双方已达成口头协议电话号码归属乙方,并有第三方见证人. 且实际情况中电话号码在分股后也一直是乙方在使用.

公司企业
2005-07-17 15: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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