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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问题咨询(二)他们同居后的经营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吗?Z先生和T女士于1997年年底开始同居,同居前他们均有家庭,Z先生是因一年前妻子红杏出墙,被Z先生家人当场抓住,与其离婚又死赖硬拖;T女士是因前夫拈花惹草,T女士找其离婚,他跑得不见踪影,在双方原有的夫妻关系均名存实亡的情况下才走到一起的。他们一起拖到1998年年底才双双办妥离婚手续,并于2000年下半年办理了结婚手续,在办理结婚手续前,他们已生有一子。Z先生的前妻和T女士的前夫也相继与自己的相好同居并结婚,碰巧的是T女士前夫的妻子与T女士基本是同时、在同一家妇幼保健院生产。Z先生和T女士同居后就共同经营房地产开发,他们用房地产开发的利润采取按揭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购置了几处房产,并还用房地产开发的利润接济原由T丈夫承包经营的一个饭店。T女士不幸于2004年因病去世,现T女士的父亲以分割遗产为由要求将T女士生前购置的6处房产(其中有3处按揭还未还清)及股权、银行存款由T女士的父亲、母亲、Z先生及其儿子4人均分,Z先生认为不合理,其认为6处房产虽然是在他们正式办理结婚手续前购置的,但客观上有大量的事实可以佐证是他们共同经营所得利润的成果,既然不属于T女士的个人婚前财产,那么就不可能由第一顺序的4个继承人均分,应自己先分得一半,然后再由4人均分。 

医疗纠纷
2005-10-25 17: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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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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