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本要买一建材市场,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买成,也没有承包成,因此我没有该市场的产权证。在我办理过户、改造市场期间,原有六位租户没有搬走,,其中一位李某,因为其经营项目与市场经营范围不和,又不愿搬走,其主动找我要求交两千元押金在我产权证办下以后承租,并说好在其承租时予以退还。于是我在2003年10月,与李某达成口头协议,在产权证未办下之前,李某所在房子仍由李某无偿使用,并在当时明确告知该房没水没电没暖气(但房中有水暖设施,只因未缴暖气费,供气部门早已停止供暖),并且安全问题自己负责。2004年2月,由于李某私开暖气,只是暖气漏水,使其屋内部分货物浸泡,其后,李某将全部货物当垃圾扔掉,我当时并未在场。现在李某要求我赔偿其全部货物价值为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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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也无权对于李某所在的房子出租,同时未收取管理费用或者租赁费用,所以你们之间不构成租赁关系;对于所交的押金由于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条件没有成就时,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你们不构成租赁关系;你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告知义务,并且损失完全是由于其自己行为造成的,所以不应由你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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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