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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人原在一个乡卫生院工作14年,该医院因经营不善,后来与一家私人医院联合办院,医院事业单位性质未变。合并后的医院规定职工连续工作32小时后才能回家。由于劳动时间过长,我爱人及另外两个同事被迫回家。目前,那两个人与医院达成协议,各获得经济补偿5100元,由于以前该医院职工的各种保险都没有交,所以这两人与医院约定如果将来在职职工的保险补交,他们随在职职工一起补交以前年度的保险,以后年度的保险自负。但是由于经济等多方面的原因,该医院补交保险的可能性不大。我爱人于05年5月1日停止工作回家,后通过卫生局与该卫生院协调赔偿未果。

人格尊严
2005-08-18 19: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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