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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人1986年被村里委派去华兴厂上班,1989年在厂里修自行车棚是从上面掉下,髋骨骨折,在兰石医院治疗后1991年出院(出院后因腿疼未间断治疗)厂里定为工伤,但由于不能参加体力劳动和当时工资调级等事,要求厂方一次性解决后续生活问题。厂里经研究决定,一次性支付工资12个月(109.50元/月)合计1313.00元,一次性支付生活补助和继续治疗费用11772.00元,并付给用于购买治疗仪的费用228.70元,报销当时全部医疗费用并报销车费113.90元,厂方提出,不再负责当事人任何责任。当时当事人未有异议。解决后,2005年6月27日,当事人在医院检查时发现,当时骨折的腿,现已恶化为股骨头坏死,由于治疗费用昂贵,所以无法承担。

知识产权
2005-07-08 18: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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