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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弟在泉州一家服装公司做仓库管理员,2004年5月31日印花车间墙体倒塌. 造成三死两伤的重大事故. (发生此重大事故的地点为公司租用钢架房,租用之后作为公司堆积废弃服装面料之用,后因公司生产需要,经厂方同意将仓库三分之一的面积作为印花车间使用,并且垒砌高约两米厚度为十二公分的墙体将仓库与印花车间隔开.垒砌此墙时并无申报有关部门审批通过,垒砌此墙时并无打地基且墙体单薄松散,而且此墙垒砌完成后也未经有关部门验收通过,有较强的生产安全隐患.生产事故发生后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对造成墙体坍塌的原因做出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报告中指出导致墙体坍塌的主要原因有三点:第一(墙体单薄松散且无地基且墙体两端为自由端,稳固性极差导致墙体坍塌.)第二:(墙体顶部纵向牵引若干条钢丝,作为悬挂印制完成的毛衣,事故发生时钢丝上挂满的毛衣,致使钢丝对墙体产生强大的拉力,导致墙体坍塌.)第三:(仓库堆放的面料与墙体之间的间距没有超过0.6米,可能致使面料对墙体具有推压力使墙体倒塌.)事故发生后(2004年5月30号)公安机关对三人[印花厂负责人\\垒墙师傅和负责监督垒墙进度及状况的人员(服装公司员工)]做出刑事拘留,当时此三人中不包括仓库主管.(此三人在刑拘之后于2004年6月30号取保后审.)此事过了一年之后,于2005年5月29仓库主管突然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间(27天)竟不允许其当事人家属探望,家属对看守所里的情况全然不知,且此服装公司老总(法人代表)也未向家属明确说明当事人情况.2005年6月25日当事人(仓库主管)由公安机关移交检查院逮捕,据了解在移交时有关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家属或告知当事人公司法人代表.直到2005年7月3日由当事人从拘留所里所寄出的信件才得知当事人已于2005年6月25日移交检查院逮捕.在此期间有关部门当事人企业法人代表并未通知当事人家属.(注明:在2005年6月25日印花厂负责人再次被检查机关逮捕,而一个星期后于2005年7月1日被当事人公司保释,但其仓库主管未有任何消息.)

公司企业
2005-07-10 11:11:3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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