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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房开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为二ОО一年七月三十日,而实际交房日期为二ОО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按合同约定贵公司如不能按时交房,超期时间按每套门面每天30元租金付给我方,但由于根本就不知道该公司何时赔偿我损失,就一直没有过问,就在几天前突然听说已经赔过了,等我2005年7月4日再到该公司要求其履行合同约定时,该公司以财务已经结算,当时已在电视和报纸上登过要求该栋楼业主前来办理赔偿事宜的通知,和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赔偿.请问我该怎么办,难道房开公司真的就不用赔偿吗?

公司企业
2005-07-05 22: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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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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