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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同事因为身体和家庭的原因,想提前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我们查过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而且同事跟公司的劳动合同是按照劳动法签定的,没有任何附加条款,同事也没有任何的关系(如户口、四金等等)在公司。现在同事提出辞职,老板坚决不同意其走人,而且态度极其恶劣,不给同事结帐。

损害赔偿
2005-07-04 18:18:2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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