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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24日夜,王xx在所开的网吧一楼的楼梯间休息,王xx红从楼上上网下来,走到王xx屋里,主动要求上床休息,自己脱衣服上床后与王xx发生性关系,过后嘱咐王xx三件事,一、不要把他们发生关系的事情对别人说,怕影响不好。二、以后来网吧上网不要收费。三、要一条白色的长围巾。2004年2月11日,王xx红因偷盗自行车被抓获,供出与王xx在网吧发生性关系。2004年2月12日公安机关带该女做司法鉴定,2月18日鉴定结论:王xx红患有情感性障碍—躁狂发作,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无性保护能力。2月15日王女又去网吧找我们的雇员要钱,并说她知道王xx在西城派出所关着,(有证人证词)以后她又去过几次说了一些有关王xx案件之事,(有证人证词)。我们对鉴定提出质疑,要求司法机关给王xx红重新鉴定,由于王xx红一直外出找不到,无法做鉴定,2004八月二十九日王xx实施监视居住,今年二月二十九日改为取保侯审,2005年四月公安部机关以强制手段向我们家庭要取一万元重新鉴定费,2005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安机关重新拘留王xx。

互联网纠纷
2005-07-08 14: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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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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