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
1、主体不合格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指限制行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
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纯获利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合同相对人催告法定
代理人1月内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视拒绝的,合同有效。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利;
2、
无权代理人订立效力待定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由行为人承担。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1月内予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利;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