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马某 乙方:拉某双方于2004年共同出资12万元(各出6万),联合转接某汽车修理厂.当时经双方与某汽车修理厂商定转让费7.6万元后.某汽车修理厂由甲方马某与乙方拉某共同经营该修理厂.在办理汽修厂所有证件时因只能办理一人姓名,但此厂由双方共同出资.后经双方口头协商确定用马某的名字登记其有关证件.但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再经营其间财务管理混乱,其由甲方马某妻子担任财务会计乙方拉某对财务一概不过问.经营一年半后双方因一些小事发生口角.甲方提出要求,要乙方支付十万元现金.愿意撤除该厂.其该厂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拉某承担.在双方谈判有关细节时甲方:马某认为他是法定代表人要单方注销其有关证件.其证件不愿意过户给乙方.还声称他是法人代表,拥有一切权利. 经多次协商.未达成共识.当初甲方和乙方在共同出资经营该厂时.因对对方较为信任没有签定任何协议.现在马某声称你拉某没有任何字据不能证明你出资6万元联合办理此厂我可以让你\"凉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