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应依照
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物的使用以交付
占有为必要的,出租人应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
2、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
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
3、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条 【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