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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大学应届毕业生。每个大学应届毕业生,都会有且仅有一份四联的《就业协议》,我们俗称“三方协议”,用人单位与学生签约,学校盖章见证。我曾于2004年12月应聘某单位,2005年1月他们也要我了,让我去他们单位签约,我去了,在谈了薪资情况后,我不想和该单位签约,就没有与该单位签这个“三方协议”,只签了他们自己打印的一份《就业协议附件》(当时说明薪资待遇时他们要求记录的)。本来应该带走这份附件,但是心想《就业协议》都没有签,《就业协议附件》自然没有生效,就放他们那没有拿走。同时,学校发的毕业生推荐表也不小心留在他们那,当时并不知道。当天下午,我坐长途汽车去外地求职,途中包被窃,所有东西都没有,包括就业协议等,那我就去学校补办了一份。后来与其他单位签约了。直到今年6月,我就将毕业之际,该单位找到我,说我与其签过约,让我毕业后去上班,我当然拒绝了,于是他们要求我赔偿违约金,可我没有与他们签约,何来违约金一说。他们就找到学校,向学校出据了他们自己打印的我签过字《就业协议附件》和推荐表,以此为据,说我与他们签过约,非让我赔违约金。学校也扣住了我的报到证,我现在无法正常去后来签约的单位报到工作。需要说明一点,与该单位谈薪资的时候,我可能把推荐表拿出来,后忘记带走,很巧合的是当天下午包就被偷,所以我以为是和包一起掉了。现在,该单位手上有我的签过的《就业协议附件》和推荐表,而我原来那份《就业协议》丢了。该单位和学校一致认为我自己藏起来了,慌称遗失又补办。可他们手中并无《就业协议》,他们的解释是他们的流程是和学生签完约后让学生拿回学校盖章见证,我在这个过程中把《就业协议》藏起来了。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他们这种说法有根据吗?还有,学校有权利扣我报到证吗?当时去该单位谈薪资的时候,是很多大学毕业生一起去的,有很多人当场办理了签约手续。该单位说:“我们办签约手续都是有严格的程序的,只有等你签好了《就业协议》和《就业协议附件》我们才会盖章,我们是多人核对的,不会错的。”他们现在有那份我签过的《就业协议附件》上有他们的公章和我的签名。所以说他们坚持认为我和他们签过协议,他们说就算诉讼他们可以让其他已经签约的学生作证。而我,能够证明我没有签过的那份《就业协议》已经遗失。请问,如果诉讼的话,单位让其他人作证他们的流程,以及他们手里的《就业协议附件》和毕业生推荐表,能否算是他们证明我违约的有利证据?我说明证据也没有,能赢吗?

合同纠纷
2005-07-03 08:28:3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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