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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1日,本厂车队驾驶员袁某前来提货过磅,但是他所持提货单是过期的,不符合厂里管理规定,于是我就没有允许其提货,因此袁某和我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袁某动手打了我,情急之下,我顺手操起桌上的一把小刀向对方乱划一通,对袁某造成了伤害,事后经公安机关鉴定为轻伤。经公安机关和厂部协调,由我预先一次性付给袁某两万元人民币赔偿费用。

劳动纠纷
2005-07-01 09:48:5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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