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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接受中国深圳的一家公司委派,于2004年3月13日到该公司在非洲加蓬共和国投资的子公司工作,后因该公司资金困难,其在加蓬的子公司无法正常开展业务,所有员工没有任何收入,本人只好于2004年9月19日回国,但本人在加蓬期间以及回国后至今虽多次催促该公司,但该公司一直未支付本人一分钱的工资,本人于2005年5月将该事项向劳动局反映,但一个多月了未见任何动静,本人于前几天主动打电话去咨询,劳动局回答说已经超过期限,不予受理,但到现在劳动局未能给我任何书面的东西。

刑事行政
2005-07-07 16: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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