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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您好!我的爸爸是我家所在地区一所医院院长,因医院改制,各种纷争也由此产生。最近他手下的一名会计联合几个人以“吃回扣”等罪名把我爸爸告上法院,现地区法院以立案调查。而这位会计本身作风有问题,而对于此事众人都知道他卑鄙的意图,在此之前她此处粘贴小字报诋毁我们一家人

涉外纠纷
2005-07-02 07:20:3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对于吃回扣的行为如果达到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并且罪名成立,就构成了受贿罪,依据《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具体刑罚比照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
    ,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
    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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