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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女友是81年生的,以前是高中同学,从高三就开始谈恋爱,从99年-03年,我大学的四年期间分手3次,后都复合,在03年7月份,我到成都工作,她在成都上学(中西医结合),8月份同居了,不小心意外怀孕,8月31日到医院做人流,05年元旦,她得了性病(尖锐湿疣),但是我却没有。04年2月份,我到广西找工作,随后辗转到了新疆,期间曾经吵过很多次,我还给她汇款几次,加起来有1500元。她家里每学年都给她的学费,但她只交了部分,同居之前她欠学校学费5000元,之后她买了1部科健手机花了1500,在我离开成都时,共欠学费9000元.04年9月份,她家里给的学费,她没有交,还用学费去做了美容。我在这边给她找工作,她要求必须是她本专业的,或者是办公室里面的,如果找不到,她就只呆在家里看书,准备明年的考试,我想和她分手,现在她要求我给她学费1.5万,否则就要我不好过。在法律上,我不给她钱,违法吗?如果给,应该给多少?如果她到法院起诉我,要求民事赔偿,我应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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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02 19:13:5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