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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操建良,是武汉市新洲区涨渡湖林场三分场九队村民, 2004年4月6日与安徽沧源工程机械用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承租该公司挖掘机壹台。租金总金额为900053元,于2004年4月6日首付租金261000元,另付保费9570元,保证金20000元,公证费600元。要求自2004年7月开始每月付租金27002元,按24个月结算,所付租金作为购机款。由于我管理不善,到2005年5月只交租金50000元。2005年5月17日,安徽沧源工程机械用限责任公司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我违约,并申请财产保全,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下达传票于2005年6月17日开庭和民事裁定书,将承租的挖掘机查封(扣押)拖到合肥市。我于2005年6月17日去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其审判员说安徽沧源工程机械用限责任公司已经撤诉,我又到安徽沧源工程机械用限责任公司去询问,公司的人说,是撤诉了,但要挖掘机必须把剩余的租金全部付清才允许把车拖回,其它的不谈。没办法我就回家。过了几天我又来到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其审判员拿出安徽沧源工程机械用限责任公司已经撤诉民事裁定书让我签字,我当时没签,就打电话给一个朋友问了一下,我朋友告诉我,可以签,最好是把民事裁定书复印一份。可我对审判员说要求复印一份时,审判员说不行,把民事裁定书收起来了,连字也不要我签。没办法我只好回家。

其它综合
2005-06-29 19:03:1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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