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4年的7月毕业的,毕业后到杭州华大基因研发中心工作,跟单位签定了一份3年的工作合同。当初签合同的时候,双方有个附加协议,其中定了我的工资数额,还有一条是:“乙方(指我)在合同期限内提出辞职,违约金按四千元/年计”。由于我们公司是部门财务独立核算,由于部门出现亏损,公司从2月份开始给我们部门员工的工资按75%发放。我是由于降薪,于5月底提交了辞职报告,但是我在辞职报告里说的是:“由于个人原因,我决定辞去在杭州华大基因研发中心的工作,望批准。” 现在公司的理由是由于我主动提出辞职的,而且辞职报告里也没说是因为降薪才辞职,并且降薪不是单独给我一个人降的,是整个部门的,这个跟合同是没有冲突的。所以现在公司态度是如果我不交违约金,就不给我办离职的所有手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