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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是受害者的姐姐,在2004年5月13日,我弟弟 被我们同村的一个人叫去跟他去邻村收二手摩托车,当走到一十字路口时,他们的三马车与大港油田的一辆大巴班车相撞,当时我弟弟坐在三马车的副座上。交通部门下达的事故判定书是肇事者双方同等责任。而双方肇事者没有任何的伤害,唯独我弟弟撞成重伤。在治疗期间,油田方只出了当时的一部分手术费,抢救费及以后的治疗费都是我们自家先垫付的,在此期间,还出现过因治疗费未能及时交付,医院停药的情况,我们多次去交通部门追要治疗费,交通部门总是用各种理由来搪塞我们。在伤者住院期间,油田方从出事之时起始终没去慰问过。如果我们要求进行精神损失赔偿的话,赔偿的金额的计算标准是多少,索要多少算是合理的。在此案中,我们最应该注意和重点提出的问题是哪些?请给予答复,谢谢!请以马上答复好吗,因为30号就要开庭可了,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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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8 15:51:3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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