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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司为广告公司,委托乙广告公司发布新闻晨报广告,并签订了广告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刊例价、规格、发布时间,折扣等细节,唯独没有约定版面情况.因新闻晨报版面分正\\副版之分,我们在合同中以正版的价格签订,广告出来却在副版之上,乙公司却要收取我们正版的广告费用,我公司对此拒付广告费.现一审判决我公司输,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刊例价对应的相应版面,但是我公司认为刊例价即表明了相对应的版面,根据广告行业惯例,并没有多此一举的必要,因为正版的价格要高于副版的价格,两者的版面是不相同。现在我公司正处于困境中,一方面乙公司已经违约了,并存在欺骗性质,可法院还对他们给予支持,据我公司了解,对于二审一般都是根据一审来判,赢的希望也不大。

民事相关
2005-06-28 10: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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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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