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去年7月我委托他人(周某)转让原青村镇陶宅小学校舍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委托书是这样写的(我委托周某办理青村陶宅小学东部厂房出售事宜。一切手续均由周某办理。没有写明日期及时限)。当时有买家杜某愿购但由于没有就原租赁人何时迁出达成协议,就没签成买卖合同,事后我对周某说厂房不卖了,要取回委托书,可对方称遗失。后没有下文。但就在一年之后05年6月23日,当时买家杜某找到我说周某在当天(05.6.23)已和他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收了他十万定金(总价二十八万)。他希望我于05.7.19和他去青村镇教育管理办公室办理转让事宜。这让我大吃一惊!请问几个问题1.我与教育局原来签的厂房使用合同在教育局认可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转让他人?2.周某手里的委托书是否有效,他是否能代我去签买卖合同并收取定金?且他们签的这份合同是否有效?3.我是否必须履行他们签订的这份合同(在目前我没有受过一分钱的情况下)?4.周某背着我干的这些事都是由那份委托书引起的,在他不愿还给我的时候,我该如何终止?

其它综合
2005-06-27 21:29:1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