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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我委托他人(周某)转让原青村镇陶宅小学校舍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委托书是这样写的(我委托周某办理青村陶宅小学东部厂房出售事宜。一切手续均由周某办理。没有写明日期及时限)。当时有买家杜某愿购但由于没有就原租赁人何时迁出达成协议,就没签成买卖合同,事后我对周某说厂房不卖了,要取回委托书,可对方称遗失。后没有下文。但就在一年之后05年6月23日,当时买家杜某找到我说周某在当天(05.6.23)已和他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并收了他十万定金(总价二十八万)。他希望我于05.7.19和他去青村镇教育管理办公室办理转让事宜。这让我大吃一惊!

证券投资
2005-06-28 09: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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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