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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16日,我因民间借贷一案向法院起诉,由于钱被对方借走未还,我暂时无钱,法院同意我缓交诉讼费一个月。2月23日经法院调解,被告愿意归还借款并交纳诉讼费,调解书经三方签字生效后,被告外出躲债至今未回。6月22日,办案人员向我追要诉讼费,我说:“调解书已写明由被告交,为何又要我交?”他们说:“你申请缓交一个月,现在已过了4个月,为何不交?”我说我申请不到十天,诉讼费由谁交已经依法明确,你们不去找被告要诉讼费和追还借款,相反还向原告追要诉讼费,这样合法合理吗?他们说诉讼费本来就是由原告预交的,不交是不行的。

其它综合
2005-06-27 0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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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