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非法经营盗版碟,但是本人没有超过500张也没有黄色碟,在被文化局和公安抓到的那时候他们却加上我隔壁铺的那些碟来算却有913张,把我们做成了一个铺位的案件,反而现在两人都达到刑事责任.都被关在看守所,等着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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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因此,你们可以提出相应抗辩,更何况将别人的数额加在你们身上,也是不符合事实的。鉴于情况紧急、事态严重,建议立即聘请律师处理此事。律师可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被逮捕的,律师可申请取保侯审。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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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