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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一个杂志社的广告业务人员,去年6月因劳动争议我将原单位告上法庭,现案件已终审完毕。我的判决书上有这么一段文字,税务局的工作人员也看不懂,现想请问我做为企业的员工是否应该承担企业的经营性税款。原判决这样写到“再次,关于2004年以后到款合同的提成符合特定条件按照15%扣除所得税”,本院认为,任何公民和社会组织都有义务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缴纳税款,故项峻岭就当就该提成部分收入缴纳相应的税款。电器协会主张2004年以后到款合同的提成以版面底价为标准,当提成部分超过基准价100%(即总价的50%)时,按照15%扣除所得税,低于总价的50%时,所得税部分由协会承担,该15%的计算比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务院《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应属有效。2004年以前到款合同的提成中的税款应认为由电器协会自愿全部承担,但对于2004年以后到款合同的提成项峻岭应当按照电器协会的前述规定承担相应的经营性税款。

公司企业
2005-06-25 00:3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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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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