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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律师: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问题的解 .我又仔细地阅读了由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的劳动合同书,其中: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高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根据以上条款,企业经理可以随便找个理由说我工作达不到他的要求,不能胜任工作.而我又能怎么办呢?我感觉如果去劳动仲裁的话,判决倒向企业一方的可能性也非常大,我胜利的希望也微乎其微.

刑事案件
2005-06-21 20: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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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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