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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由三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张甲出资5o万元,张乙出资45万元(张甲之弟),张丙出资5万元(张甲之子)。张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09年6月,某广告公司与印刷厂签订印刷合同,合同约定,由印刷厂为广告公司印刷某杂志。前后印刷35万多元的杂志,但广告公司仅付1o万元,尚欠25万多元。2011年5月张甲给印刷厂出具还款保证书,保证所欠款项将在2011年12月底付清,但广告公司到期仍未付款,且印刷厂在追债过程中,发现广告公司已无财产可供偿还债务。于是,2012年3月,印刷厂将张甲、张乙和张丙告到某市区法院,要求他们偿付印刷款。法院经开庭审理驳回了原告印刷厂的诉讼请求。法院是否有法律依据?

债权债务
2021-05-13 12: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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