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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 我是一名大一法学专业学生,教科书(王作富教授编)中犯罪构成中讲述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时举一案例:甲与乙因在公交车上辱骂一老人导致老人因突发心脏病死亡,于是认定甲、乙的行为与老人死亡的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谈谈我的看法:刑法见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且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都具有法定性;特别是危害结果是指有刑法规定的结果,试问二人的行为怎么能被刑法规定为危害行为?二人只是辱骂行为,最大限度也就是没社会公德,如果说具体案例具体分析,我也不认为是危害行为。而没有危害行为何谈因果关系? 请您就此案例作一具体分析,好吗?还可以列举类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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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19 11:27:2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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