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小孩的父母以及比叔叔这个关系更加血缘相近的人均已经不在,前两个顺位监护人愿意放弃的,孩子叔叔又愿意是可以的
《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如你所说:前两个顺位监护人愿意放弃的,孩子叔叔又愿意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一)或(二)中有人,就不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