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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1999年11月18日借给本单位职工孔某人民币148126元。6年未见借款人回家,未更换借条和还借款,其妻从不告知丈夫下落。原借条如下。 借 条 今借到李某现金壹拾肆万捌仟壹佰贰拾陆元正(148126元)。此借款由借款人孔某、薛某夫妇现居住的电力公司北门沟宿舍(三室二厅)住房和全部家产作抵押担保。以后利息按1.5%/月顺延。 此 据 孔 某(签名及指印)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民事相关
2005-06-20 08: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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