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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是这样的: 甲乙双方协议离婚 甲方:男,省内 乙方:女,省外,多年前将户口迁移至甲方所在地,且在甲方所在地生活的几年期间并无身份证件,几年前才进行办理身份证件的办理;结婚时乙方还未进行户口迁移,所以甲乙双方结婚登记时乙方的身份证明是由乙方父亲所写的纸质证明,但是由于乙方父亲记忆出错,将乙方的出生日期写错,而当时并未进行明确的审查,就此登记; 现在问题是去甲乙双方办理离婚的时候乙方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码和当前使用的身份证上的号码不一致(即出生日期的区别),由此县民政局不给办理,他们称需要镇上的派出所开张身份证明,以此来证明结婚证上所指的乙方和当前身份证上的乙方是同一个人,但是镇上的相关机构惧怕担责而不予证明,让乙方回户口迁出地开证明来证实身份,但乙方在户口迁出地的户口在迁出时已被注销,无法开此证明,而当时甲乙双方结婚时给乙方开身份证明的人已离世,无法找证明人来证实身份…… 问题是:可以通过各种方法来解决身份证明问题或者是假如身份证明问题解决不了,甲乙双方还可以通过何种渠道达到离婚的目的

民事相关
2021-05-07 22:21:3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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