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在一家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上班.准备与公司签定一份劳动合同,但合同中有几个条款,我觉得不是很合理,请问公司有权提出这样的要求吗?行业保护条款:员工在离开本公司后,两年内不得从事本行业. 1)员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且去从事本行业的,需向单位赔偿在工作期间,单位为其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工资,电话费和奖金等开支. 2)员工在合同为履行完毕时提出辞职且去从事本行业的,员工需向单位赔偿在工作期间,单位为其支付的所有费用的一倍,所有费用包括工资,电话费和奖金等开支;员工在劳动合同未完毕时提出辞职但不是从事本行业的,员工需向单位赔偿在工作期间,单位为起支付的所有费用的一半,所有费用包括工资,电话费和奖金等开支.另外还在员工手册上规定了惩罚条款:无论合同到期与否,员工离开公司的,如果其在公司工作期间所创造利润没能达到公司 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工资、奖金、电话费、提成等开支的1.5倍的,一次性补偿其离开公司前最后年度从公司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注:该公司没有为我们提供什么专业的培训,而且也没有电话费补贴,工作是都是用公司的电话。)请问这合理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