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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来跟彭达文是共同经营皮具配料生意的,但由于我发现彭达文有暗地工作的行为,我就在2005年1月20日跟他终止合作,并签定协议(有证明人)。他答应我退出后,退回人民币11万5千元分三期给我。第一期是2005年春节前,第二期是2005年4月30是,第三期是2005年7月20日。如今,他只退还了45000元。他人现在又不知所踪。

民事相关
2005-06-15 14:2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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