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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27日晚10点多钟,行人刘静由其儿子骑车带着行至丁字沽十三段永峰楼附近非机动车道,因井盖损坏摔倒。此井产权是我们单位,由我方负责维护。我单位已为其母子进行了相应的检查和治疗。我们也对诊断结果进行了咨询,医生认为刘静目前的情况不能确诊是摔伤造成。我们提出走法律程序,由专门的机构认定我们应承担的责任。但刘静不同意,认为他目前需要看病,应由我们单位出钱为他治病。因责任不明确,我方不不同意。刘静因此每天到我单位找领导,要求为其出钱看病,对我单位的正常工作造成了较大影响。

知识产权
2005-06-14 16: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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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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