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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的堂哥李立1995年各出资50%组建有限公司,李立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李立的妻子李爱珍的妻子李爱珍任公司会计兼出纳。2003年12月23日,李立病故。2004年1月18日,李立的父母与妻子签订了《 李立遗产处分协议》及《贴补协议》,李立的父母宣布放弃继承股份,直接由李立的妻子李爱珍付给5万元的生活费,并且半年付清。2004年2月4日我为这个《贴补协议》作了担保,并盖了公司章。2004年2月24日工商手续下来:我成为公司法人,李爱珍继承股份。但由于没有及时付钱,李立的父母状告公司。太原小店区法院一审:担保书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本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担保无效。我们胜诉。太原中院二审:2004年2月4日李爱珍还未成为公司股东。因此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改判。请问:李立的妻子李爱珍是否从李立去世之日起已经继承其财产,否则她凭什么和原告签订那两份协议?在2月4日到2月24日期间:公司的股东怎么确认?公司也没有法人,对吗?李立的父母 和 李立的妻子都是公司的股东,对吗? 这是李爱珍个人的债务对吗?哪个对?申诉的程序是什么?

其它综合
2005-06-14 14: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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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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