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经在一家企业工作过六年,做办公室文员,后来公司周转紧张,就要求员工,以员工名义向信用社贷款,贷到后用作流动资金。这样的事前后有好多批,每次每人10万,牵涉到公司二十几名员工甚至员工的家人,其中也有老板的妹妹妹夫,总共金额达二百几十万。 但后来,公司越来越不景气,这些以个名义的贷款,一直还不上,我在从公司离职之前,联合公司同事,要求公司出具了一份协议,内容是由公司证明,贷款这件事是公司借用我名义向信用社贷的款,跟我和担保人无关。我认为有这样一份协议,万一将来被告上法庭,能免除自己的责任吧? 在为公司办理贷款时,实际信用社的有关责任人是最清楚,这些贷款是以个人名义贷给公司用的,他们背后是勾结的,贷款到期,信用社一直是向公司催贷,我个从来没有收到过催贷通知。这些贷款都已经到期,甚至过期。现在听说,信用社在屡催收不到企业还款的情况下(还利息是企业直接还的信用社,没有我们的任何手续),准备向法院起诉我们个人。 这家企业是一个靠胆大敢冒险、靠银行贷款起家的,老板特能挥霍,是在银行不再支持的情况下,才找个人贷款维持公司的,我们贷款的理由都是银行的信贷员帮忙编的。我们当时一组涉及到八个人,四个人是贷的,四个人做担保。一些细节,我们这一组人可以共同证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