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省社保监督处在对我单位2003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情况检查后认为,我单位应按照2003年企业工资基数为依据缴费,不能按2001年工资基数缴费,认为企业存在欠费情况。2005年4月省社保监督处以此为由,通知企业补缴2003年和2001年工资基数之间的差额医保费。 据此,单位认为职工2003年享受的医疗待遇一直以来是2001年的医保待遇标准,而医保费用按照2003年工资基数缴纳,存在企业的义务和权利不对称问题,此问题省社保监督处未作答复,但仍要求企业按原下达的补缴通知缴纳医保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