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现有一问题向您请教! 本人于2005年2月18日被骋用为丰雪食品有限公司员工, 在分厂方兴面条加工厂上班。2月25日公司法人代表将本人调至总厂上班。总厂的环境及机械与分厂差别很大,1. 生产车间不足8平方米,且有一台粉碎机,属于封闭式,四周没有窗户。2.室内灯光昏暗,仅一支60W灯泡。3.机械有三处比较危险,A,粉碎机口与地面平行;B,电源开关离机械约1.5米。C,工作时还需要从木梯上下。本人当即向法人代表提出不愿意在此工作,太危险了。但法人代表同意换人,可迟迟不换。3月30日,因有一包需要粉碎面条即将滑进粉碎口,一旦进入将造成电机烧坏。在我推住面条包时,左腿落入机口。因为生产车间内机器噪声很大,不能通知其他人,我用一支腿从爬到另一车间门口,虽然仅隔10米远,我大约用了两个小时。后来我被送进医院,且有派人护理。而第二天因所交纳的钱不够,造成停药,伤口严重感染。6月6日又有一次感染。现已经做了移植手术,但腿仍然不能走动,即使拄拐杖左腿仍不能落地,而此时,公司要求办理出院手续,我未答应。公司不在交钱给医院,且让护理人员回公司上班,让我一人在医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