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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人于2004年8月9日正式进入台澳铝业(台山)有限公司工作,试用期工资8000元,试用期三个月。2004年8月10日公司正式文件下发,任命我为行政部高级经理。在试用期内,公司没有与我本人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11月9日,试用期满,公司给予口头转正,当月工资由8000元升为10000元。我在11月左右先后两次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都没有签订,到目前为止,我的工资一直都按10000元发放。 但是,在2005年6月1日,公司突然下发一份机构改革的方案,取消行政部,设立行政科,我本人的身份也由高级经理变成主管,这两天更有财务部的消息,我的工资也由原来的10000元调至6000元,根据我对《劳动法》的理解,劳动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合同无法继续执行时,要经过双方的协商,我虽然没有正式的合同签订,但十个月的工作已经是事实劳动关系了,公司在没有与我有任何协商的前提下这样安排,请问是否违法?

经济相关
2005-06-14 14: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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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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