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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涉案金额怎么认定

证券投资
2021-05-09 16:37:49
共有10位律师解答
  • 需视具体的情节及金额综合判断,建议电询详述案情,进一步为您分析
  • 按走私价值定,一般要评估的
  • 你好,具体看警方掌握证据
  • 您好,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 需要根据具体的价值进行处理。
  • 您好,由海关部门审核,可以详细沟通吗
  • 你好,您这边是走私的什么物品?
  • 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中“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有期徒刑3年以下或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3—10年);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知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您好,根据您的问题分析,可能涉嫌走私罪,回复如下:
    1、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2、立案标准: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如:武器、弹药、核材料、淫秽物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但不限制或者禁止进口(如文物、黄金、白银及其他贵重金属);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或者物品;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保税货物、物品;
    3、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根据您描述的问题分析,可能涉嫌走私罪,一般走私偷逃应缴税额达到10万元的构成本罪。请问案件发生在哪里?涉案的物品是什么?具体金额是多少?是否有前科?是否有退赃赔偿、认罪认罚?请您描述以上详细案情帮您分析。根据我们的经验,如果被刑事拘留,在拘留之日起有三十七天黄金取保期,建议您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全面了解案情,分析判断是否有取保候审的机会,或者做轻罪辩护。
    5、以上回复仅供您参考,希望能够帮到您。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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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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