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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人与(一个朋友)吴生一起跟一个公司的老板许生(即我现在工作的老板)三人于2004年02月22日答订如下合同:合 同甲:许**乙:陈**丙:吴** 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合作创办***网络公司,具体内容如下: 一、甲、乙、丙三方均以红利股方式共现参与***网络的各项经营,总股份为:86%(另14%为聘用程序员所有,如果程序员不要,则该股份归甲所有,但甲方必需支付工资给程序员)各股份具体分配为:甲为51%;乙为20%;丙为15%。 二、甲方自合签订之日起,每月10日借款给乙方4500元(即肆仟伍佰元整),直至8月份(含8月份)为止。8月份之后,甲方则以每月10日借款给乙方2500元,直至公司盈利,并且乙方的收入超出正常开支为止。 三、乙方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并且收入超过正常开支,则乙方应主动将多余的收入作为偿还甲方的借款债务。每次偿还多少,视具体情况而定。 四、甲方必须按自己承诺规定,每月支付给乙方和丙方各1000元(无需偿还的)生活补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直至公司盈利为止。 五、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辞退乙方或丙方,如果甲方强制辞退乙方,则乙方有权拒还在此之前向甲方所借的所有款项,并视具体情况是否要求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损失。 六、如果乙方或丙方自愿要求离职,必须由甲方同意才行,如果甲方不同意,则乙方或丙方应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七、如果乙方自愿辞退,则乙方可以在以下两种选择中任择一种可不承担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的责任: 1、继续在甲方公司工作,工资每月为5000元。 2、乙方另找工作,并以每月2000元偿还给甲方,直至还清乙方向甲方所借的款项为止。 八、甲方应按时支付借给乙方的款项,如果甲方故意推迟或拒付借款给乙方,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时,乙方有权未经甲方允许而自动离职,并且在此之前乙方所向甲方所借的款项全部作废,乙方无需偿还向甲方所借的款项。 九、甲、乙、丙三方本着互相信任,诚心合作的精神,共同创办好**网络,三方均需按照共同制定的制度实行。 十、如果公司以经营失败,公司自动解散,则甲、乙、丙三方都不负任何损失责任。 十一、如果公司出现盈利的情况下,甲方不得擅自开除乙方或丙方,否则甲方得赔偿乙方或丙方提出的任何合理的损失。 十二、事尽未宜,三方需以合作为主,共同解决实际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或困难,为实现公司的强大而努力。 十三、此合同一经鉴约,即生效,若有异议,可自行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当地劳动部分提起诉讼。合作人鉴名:甲方: 乙方: 丙方: 2004年02月22日

继承
2005-06-09 12:4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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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