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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一石油化学厂因公路扩建迁走,成都市建设局另拨一土地给其重建。石油化学厂与我公司合建一幢五层的楼,总投资38万元,我公司付15万元。合建协议约定:三楼归我公司长期使用,产权归我公司。后双方又约定再投资4.7万元,共建排水、厨房、锅炉房共同使用,我公司投资2万元。至今我公司没有办理房地产权证,我公司因发展需要要将该房屋出租或出卖,石油化学厂要优先租,但是他们以该土地是他们的而压低价格。

其它综合
2005-06-08 09: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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